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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功能界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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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谁可登记为功能界别选民?

答一:如欲登记为个人选民,你须:

  1. 符合有关功能界别的登记资格(你可按此参阅各功能界别的登记资格);
  2. 已登记为地方选区选民,或具有资格登记为地方选区选民并已提出如此登记的申请(你可按此参阅地方选区选民的登记资格);及
  3. 没有丧失登记为选民的资格(你可按此参阅丧失登记资格的原因)。

另请注意,个人申请人必须按下述优次规定在功能界别登记(当中(1)为登记优次最高的功能界别):

  1. 乡议局功能界别;及
  2. 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及有关全国性团体代表界功能界别。

举例而言,如某人同时符合资格登记在乡议局功能界别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及有关全国性团体代表界功能界别,他/她必须登记在优次较高的乡议局功能界别。

如欲登记为团体选民,你的团体须:

  1. 符合有关功能界别的登记资格(你可按此参阅各功能界别的登记资格);
  2. 没有丧失登记为选民的资格(你可按此参阅丧失登记资格的原因);
  3. 由你的团体的管治单位委任一名获授权代表,以在选举中投下你的团体的选票;及

    另请注意就个别功能界别的额外规定:
  4. 如你的团体同时符合资格登记在下列任何一个功能界别及任何其他功能界别,你的团体则只能登记在下列一个功能界别,而不能在任何其他功能界别中登记:
    1. 渔农界;
    2. 保险界;
    3. 航运交通界;
    4. 金融界;
    5. 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
    6. 科技创新界;或
    7. 饮食界。

问二:为何要登记?

答二:只有已登记的选民才可以在立法会功能界别选举中投票选出你的代表。

问三:怎样登记?

答三:如欲登记为个人选民,你可:

如欲登记为团体选民,你可:

你亦可(不论欲登记为个人或团体选民):

  • 从选举事务处索取申请表格(地址:九龙长沙湾东京街西3号库务大楼8楼或九龙观塘观塘道388号创纪之城一期渣打银行中心29楼
  • 从选举事务处选民登记网页(网址:vr.gov.hk)下载申请表格

填妥的表格可以邮寄(地址:九龙长沙湾东京街西3号库务大楼8楼)、传真(传真号码:2891 1670)、电邮(电邮地址:form@reo.gov.hk)方式交回选举事务处或上载至选举事务处电子表格上载平台(网址:www.reo-form.gov.hk)─如经此方法递交申请,请记下系统发出的申请编号,以便日后有需要时可以查询申请状况。

问四:我之前曾递交表格并成功登记为功能界别选民,现在是否需要再次登记?

答四:如你的登记资料已经记录在现有的功能界别正式选民登记册内,你就不用重新登记。你可以登入「选民资料网上查阅系统」(网址:www.voterinfo.gov.hk)或致电选举事务处热线2891 1001查询你的最新登记资料。

然而,已登记的个人选民可能会因为资料不正确或不完整或丧失登记资格而错失投票机会。请向选举事务处申报以更新你的记录。

  • 如你是已登记选民,而你希望更改登记资料(例如姓名或住址),你必须填写「地方选区选民新登记/更改登记资料申请表」(REO-GC)(你可按此参阅详情)。
  • 如你希望转为登记于其他功能界别,你必须填写「功能界别选民(个人)新登记/更改登记资料申请表」(REO-FC(I))(你可按此下载表格)。

如你的团体的登记资料已经记录在现有的功能界别正式选民登记册内,你的团体就不用重新登记。你可以登入「选民资料网上查阅系统」(网址:www.voterinfo.gov.hk)或致电选举事务处热线2891 1001查询你的团体的最新登记资料。

然而,已登记的团体选民可能会因为资料不正确或不完整或丧失登记资格而错失投票机会。请向选举事务处申报以更新你的团体的记录。

  • 如你的团体是已登记选民,而你希望更改你的团体的登记资料(例如团体名称或业务地址)及/或转为登记于其他功能界别,请填写「功能界别选民(团体)新登记/更改登记资料申请表」(REO-FC(B))(你可按此下载表格)。
  • 如你希望更换你的团体的获授权代表,你可参阅问十

如有疑问,请致电选举事务处热线2891 1001查询。

问五:登记为功能界别选民及更改登记详情有否截止日期?

答五:根据法例,有关申请的截止日期如下:

新登记成为功能界别选民:6月2日
已登记选民申请更改登记资料:6月2日

问六:过了截止日期,能否递交登记申请表格?

答六:合资格的个人/团体选民随时都可以递交登记申请表格。然而,若他们希望把其姓名/名称和地址登记在或反映更新资料在某年的选民登记册上,就必须在该年的法定限期(即该年的6月2日)或之前递交表格。如选举事务处在法定限期后才收到其申请,他们的姓名/名称和地址便要留待下一年度选民登记册发表时,才能予以登记/更新。

问七:谁符合资格获委任为团体选民的获授权代表?

答七: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方有资格作为团体选民的获授权代表:

  1. 已登记为地方选区选民,或具有资格登记为地方选区选民并已申请如此登记(你可按此参阅地方选区选民的登记资格);
  2. 与该团体选民有密切联系,例如获授权代表是该团体的成员、会员、合伙人、高级人员、人员或雇员;
  3. 没有丧失登记为获授权代表的资格(你可按此参阅丧失登记资格的原因);及
  4. 没有受到列于问八的限制。

问八:委任获授权代表有甚么限制?

答八:某团体选民的获授权代表没有资格被委任为另一团体选民的获授权代表。获授权代表必须由该团体选民的管治单位委任。

[附注:如团体选民的获授权代表符合资格登记为某功能界别的个人选民,他/她可申请如此登记。]

问九:怎样委任获授权代表?

答九:委任获授权代表的决定,只可由团体选民的管治单位作出。新登记的团体选民,须在填写「功能界别选民(团体)新登记/更改登记资料申请表」(REO-FC(B))时(你可按此下载表格),委任获授权代表。请把填妥的表格于该年的登记申请法定限期(即该年的6月2日)或之前送抵选举登记主任,以便登记有关获授权代表在下一份正式选民登记册内。

如你的团体为已登记团体选民,并希望更换新的获授权代表,你可参阅问十

问十:怎样更换获授权代表?

答十:团体选民的管治单位可不时更换其获授权代表。然而,新获委任的获授权代表必须符合问七所述的条件。如团体选民需更换其获授权代表,必须填写「功能界别选民(团体)更换/代替获授权代表通知书」(REO-FCR),填妥的表格必须在有关功能界别的投票日期至少14天前送抵选举登记主任。

如欲更换获授权代表,你可:

填妥的表格可以邮寄(地址:九龙长沙湾东京街西3号库务大楼8楼)、传真(传真号码:2891 1670)、电邮(电邮地址:form@reo.gov.hk)方式交回选举事务处或上载至选举事务处电子表格上载平台(网址:www.reo-form.gov.hk)─如经此方法递交申请,请记下系统发出的申请编号,以便日后有需要时可以查询申请状况。

问十一:谁会丧失登记资格?

答十一:

  1. 任何自然人如有以下情况,即丧失登记为个人选民或获授权代表的资格:
    1. 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被裁断为因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而无能力处理和管理其财产及事务;或
    2. 是中央人民政府或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武装部队的成员。
  2. 任何团体如有以下情况,即丧失登记为团体选民的资格:
    1. 根据《领事关系条例》(第557章)享有任何特权或豁免的领馆;或
    2. 《国际组织及外交特权条例》(第190章)第2条适用的组织或《国际组织(特权及豁免权)条例》(第558章)第2条界定的国际组织;或
    3. 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地方的政府(不论是国家级、地区级或市级)的部门或机关的团体。

[附注:就第(B)3项而言,团体除非符合以下条件,否则不得视为某地方的政府的部门或机关-

  • 该团体的管理层由该政府委任,并向该政府负责;
  • 该团体的主要职能是增进该地方的利益;及
  • 该团体是非牟利的。]

问十二:有否措施保障我的个人资料不会被滥用?

答十二:选民提供的所有资料只会用作选民登记及与选举有关的用途。选举事务处已尽量采取各种可行方法,确保有关资料不被滥用。按照法例,选举事务处发表供指明的人查阅的选民登记册上,只会显示个人选民姓名的第一个中文字(如该人的姓名以中文记录)或第一个单字(如该人的姓名以英文记录)和其主要住址;及团体选民的名称、业务地址及其获授权代表的姓名。任何人把登记册的资料用作与选举有关的目的以外的目的,即属违法,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问十三:递交申请表格后,我会否收到选举事务处的回复?

答十三:选举事务处通常会在收到你的申请表格后14天内回复你的选民新登记申请或更改登记资料通知。如你在递交表格14天后仍未收到回复,请致电选举事务处热线2891 1001。

问十四:如果我对选民登记还有疑问,应怎样查询?

答十四:欢迎你致电选举事务处热线2891 1001或发电邮至reoenq@reo.gov.hk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