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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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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谁人可登记为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

答一:你需要符合下列条件才能登记成为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

  1. 你目前就任以下8个界别分组中任何一个界别分组的指明职位:
    1. 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
    2. 教育界;
    3. 工程界;
    4. 法律界;
    5. 医学及卫生服务界;
    6. 社会福利界;
    7. 立法会议员;及
    8. 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
    有关各个界别分组的指明职位,请按此
  2. 你已登记为地方选区选民,或符合资格登记并已作出如此申请(你可按此参阅地方选区选民的登记资格及参阅问二);
  3. 你没有丧失登记为当然委员的资格(你可参阅问八有关丧失登记资格的说明);及
  4. 你如属任何以下身分,则无资格登记为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
    1. 依据《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项所指的提名而任命的主要官员;
    2. 政府的首长级人员;
    3. 政府的政务主任;
    4. 政府的新闻主任;
    5. 警务人员;或
    6. 任何其他以其公职身分担任指明职位的公务员。

问二:我尚未登记为地方选区选民,是否即不符合资格登记为选举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答二:若你符合登记为地方选区选民的资格但尚未登记为地方选区选民,你可在提交选举委员会的当然委员申请时,同时提交「地方选区选民新登记 / 更改登记资料申请表」(REO-GC)

请注意,如你在法定限期(6月2日)之后才递交上述地方选区选民新登记的申请表格,你的选举委员会的当然委员申请将在下一个选民登记周期才处理。详情请见常见问题—地方选区的问五

问三:为何要登记?

答三:符合资格登记为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的人士,只有在完成登记程序后,才正式成为选举委员会委员而可行使相应的职能,包括提名行政长官及立法会候选人,以及选出行政长官及40名立法会议员。

问四:怎样作出登记申请?

答四:

  1. 如你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下称「全国人大代表」)或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委员(下称「全国政协委员」),并欲登记为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你可:
    • 在这里下载申请表格:

    不论你拟在选举委员会的哪一个界别分组登记为当然委员,你的申请表格必须由香港友好协进会有限公司提交。

  2. 如你是指明人士(一般为各界别分组中担任「指明职位」的人士),并欲登记为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你可:
    • 在这里下载申请表格:
  3. 在特定情况下,「指明人士」可指定另一名在有关团体内任职的人登记为该界别分组的当然委员(请参考问九)。如欲指定某人登记为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你可:
    • 在这里下载申请表格:
  4. 如你是校务委员会主席/校董会主席,而你代表的大学的校长不符合登记资格(请参考问九),你可藉以下表格登记为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
    • 在这里下载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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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选举事务处索取申请表格(地址:九龙长沙湾东京街西3号库务大楼8楼或九龙观塘观塘道388号创纪之城一期渣打银行中心29楼)

填妥及签署申请表格(须附加团体印鉴)后,可以邮寄、传真(传真号码:2891 1670)、电邮方式(电邮地址:form@reo.gov.hk)或透过选举事务处电子表格上载平台(www.reo-form.gov.hk)递交申请。如经选举事务处电子表格上载平台递交申请,请记下系统发出的申请编号,以方便日后有需要时可以查询其申请状况。

问五:登记的流程是什么?

答五:若你符合登记资格,请按规定向选举登记主任提交申请表格

选举登记主任收到你的表格后,将转交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裁定登记是否有效。

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在裁定某人的登记表格或登记是否有效时可要求 —

  1. 选举登记主任提供该主任所管有的与该登记有关的资料;
  2. 选举登记主任向任何人取得与该登记有关的其他资料;及
  3. 相关团体或该人提供该委员会认为为使该委员会信纳该登记表格或该项登记是否有效而属适当的任何其他资料。

若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裁定你的登记有效,你将收到选举登记主任的通知。

你须在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裁定你的登记有效后,尽快签署选举委员会委员书面誓言,否则将不获纳入该届任期的选举委员会正式委员登记册之中。

若你的名字载于选举委员会正式委员登记册之中,即你已正式成为选举委员会委员,可行使相应的职能。

问六:登记为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有否截止日期?

答六:若你新出任有关的指明职位,请尽快向选举登记主任呈交登记表格。

如你尚未登记为地方选区选民,请参阅问二

问七:我在选举委员会正式委员登记册发表后才担任有关的指明职位,我是否仍可提出登记申请?

答七:可以。

若你:

  1. 成为全国人大代表或全国政协委员;或
  2. (本为全国人大代表或全国政协委员)出任全国人大代表或全国政协委员以外的指明职位,

    则香港友好协进会有限公司可向选举登记主任呈交另一份关乎该代表或委员的登记表格。

  3. 出任指明职位;或
  4. 获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裁定有关指明人士或指定人士的登记无效,

    则你可向选举登记主任呈交另一份登记表格,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附表第5J(3)条指定另一人(如适用)。

问八:谁会丧失登记资格?

答八:

  1. 任何人士如有以下情况,即属丧失登记为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的资格:
    1. 已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判处死刑或监禁(不论如何称述),但并未 —
      1. 服该刑罚或主管当局用以替代该项刑罚的其他惩罚;或
      2. 获赦免;
    2. 在提交登记表格当日,正在服监禁刑;
    3. 在不局限(a)段的原则下,在提交登记表格当日前的5年内被裁定或曾被裁定犯以下罪行—
      1. 在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的情况下作出舞弊行为或非法行为;
      2. 《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第II部所订的罪行;或
      3. 《区议会条例》(第547章)附表4A第7条或《选管会规例》所订明的任何罪行;
    4. 当其时是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被裁断为因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而无能力处理和管理其财产及事务;或
    5.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武装部队的成员。
  2. 任何人如在提交登记表格当日前的5年内有以下情况,亦即丧失登记为当然委员的资格—
    1. 该人因拒绝或忽略作出指明誓言而根据法律离任,或丧失就任的资格;或
    2. 该人被按照任何法律宣告、宣布或裁定为—
      1. 违反指明誓言();或
      2. 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注:指明誓言指根据法律作出的以下誓言:宣誓者会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问九:我可否指定另一人登记为我的界别分组的当然委员?

答九:一般而言,各界别分组中担任「指明职位」的人士(即「指明人士」)可登记为该界别分组的当然委员。若指明人士不符合某些登记资格,相关的替补安排如下。

(一)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工程界/医学及卫生服务界/社会福利界界别分组

在以下情况下,有关指明人士可指定另一名在有关团体内任职的人(即「指定人士」)登记为该界别分组的当然委员—

  1. 指明人士因以下原因没有资格登记为当然委员:
    1. 他并未根据《立法会条例》(第542章)(或未有提交相关申请)就某地方选区登记为选民,或该人丧失资格就该选区登记为选民;或
    2. 他为依据《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项所指的提名而任命的主要官员、指明的公职人员(即首长级人员、政务主任、新闻主任、警务人员)或以其公职身分担任指明职位的公务员;或
  2. 该指明人士身兼多于一个指明职位,并已就另一个指明职位作出登记。

(二)教育界界别分组

若指明人士为相关大学的校长,而指明人士因以下原因没有资格登记为当然委员:

  1. 他并未根据《立法会条例》(第542章)(或未有提交相关申请)就某地方选区登记为选民,或该人丧失资格就该选区登记为选民;或
  2. 他为依据《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项所指的提名而任命的主要官员、指明的公职人员(即首长级人员、政务主任、新闻主任、警务人员)或以其公职身分担任指明职位的公务员,

则相关团体的校务委员会主席/校董会主席可登记为该界别分组的当然委员。


(三)法律界/立法会议员界别分组

若指明人士不符合登记资格/身兼多于一个指明职位,并已就另一个指明职位作出登记,就此等界别分组的指明职位而言,则没有替补安排。

每人只可以担任一个指明职位的身份登记为选举委员会的当然委员。有关指定人士登记为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的详情,请参考问四

问十:指明人士可否指定任何人士登记为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

答十:在问九所述的情况下,指明人士可填妥指明表格(见问四)。
指定的人须符合以下要求-

  1. 在有关指明职位的相关团体中担任职位;
  2. 有资格登记为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及
  3. 并无丧失获如此登记的资格。

问十一: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须在何时递交选举委员的书面誓言?

答十一:选举登记主任除非收到某届任期的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签署的选举委员的书面誓言,否则不得将该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的姓名加入该届任期的选举委员会正式委员登记册之中。

就该届任期的选举委员会正式委员登记册发表后,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的登记获裁定为有效,则该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须在其登记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附表第5N条获裁定为有效后,尽快签署选举委员会书面誓言。

就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的姓名出现在就该届任期发表的选举委员会暂行委员登记册而言,该当然委员须在以下期间之内,签署选举委员会书面誓言:

  1. 在该届任期的选举委员会暂行委员登记册发表当日后;及
  2. 在该届任期的选举委员会正式委员登记册发表当日的7日前。

问十二:如我新出任指明职位,同时亦为全国人大代表或全国政协委员,我在出任指明职位后,会是属于哪一界别?需否重新登记?

答十二:

  1. 如你新出任指明职位,而现时登记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界别分组或以密切联系登记于其他界别分组,你必须经香港友好协进会有限公司提交REO-EC(X1)表格,登记成为新出任指明职位所属界别分组的当然委员;
  2. 如你是全国人大代表或全国政协委员,而现时已经以指明人士身分登记为指明界别分组的当然委员,你则可以选择:
    • 继续担任原有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委员。若如此选择,则无需重新提交登记表格;或
    • 登记为新出任指明职位所属界别分组的当然委员,并经香港友好协进会有限公司提交REO-EC(X1)表格。同时,你可向选举登记主任提交REO-EC(X3)表格,指定另一人登记为原有界别分组相关指明职位的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如适用)。

有关指明人士登记为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的详情,请参考问四

有关指明人士指定另一人登记为其界别分组当然委员的详情,请参考问九

问十三:如我新出任某指明职位,而同时已是一名以另一指明人士身分登记的当然委员,是否可指定另一人登记为我新出任指明职位的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

答十三:如你新出任某指明职位,而现时以另一指明人士身分登记为当然委员,你可选择——

  1. 继续担任原有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委员。若如此选择,则无需重新提交登记表格。同时,你可向选举登记主任提交REO-EC(X3)表格,指定另一人登记为你新出任指明职位所属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如适用);或
  2. 提交REO-EC(X2)表格,登记成为新出任指明职位所属界别分组的当然委员。同时,你可向选举登记主任提交REO-EC(X3)表格,指定另一人登记为原有界别分组相关指明职位的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如适用)。

有关指明人士登记为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的详情,请参考问四

有关指明人士指定另一人登记为其界别分组当然委员的详情,请参考问九

问十四:如我新出任某指明职位,同时亦已是一名由指定团体提名/以选举方式产生的选委,是否可指定另一人登记为其指明职位的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

答十四:否。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 附表第5J(3)条,如有以下情况,担任某适用界别分组(注)的指明职位的指明人士,可指定由在相关团体(就该指明职位而言者)中担任职位的另一人,登记为当然委员——

  1. 根据第5L条,该指明人士没有资格登记为当然委员;或
  2. 该指明人士身兼多于一个指明职位(如职位为全国人大代表或全国政协委员,则属例外)。

该选委可选择——

  1. 继续担任原有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委员。若如此选择,你则无需重新提交登记表格;或
  2. 提交REO-EC(X2)表格,登记成为新出任指明职位所属界别分组的当然委员。请注意,若成功登记为当然委员,该选委即被当作辞去原有登记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席位。

有关指明人士登记为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的详情,请参考问四

注:适用界别分组指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界别分组、工程界界别分组、医学及卫生服务界界别分组或社会福利界界别分组。

问十五:我的个人资料会得到什么保障?会否被滥用?

答十五:选举委员会委员提供的所有资料只会用作选民登记及与选举有关的用途。选举事务处已尽量采取各种可行方法,确保有关资料不被滥用。按照法例,由2022年5月1日起,选举事务处发表供指明的人查阅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登记册只会刊载委员姓名的第一个中文字(如该人的姓名以中文记录)或第一个单字(如该人的姓名以英文记录)和其登记住址。任何人把登记册的资料用作与选举有关的目的以外的目的,即属违法,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问十六:递交申请表格后,我会否收到选举事务处的回复?

答十六:选举事务处通常会在14天内回复你的登记申请。如你在递交表格14天后,仍未收到回复,请你致电选举事务处热线2891 1001。

问十七:如果我对选民登记还有疑问,应怎样查询?

答十七:欢迎你致电选举事务处的查询热线2891 1001或电邮reoenq@reo.gov.hk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