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界別
如你或你的團體*符合資格申請登記成為功能界別選民,你或你的團體只能在一個功能界別中登記。
*“團體”指屬法團或不屬法團的團體,亦包括商號或透過共同有關利益而互相聯結的一組人士(可包括屬法團或不屬法團的團體)。
個人
- 你需要符合下列條件才能登記成為功能界別的個人選民:
- 如你同時符合資格登記在鄉議局功能界別及其他功能界別,你則只能在鄉議局功能界別中登記,而不能登記在其他功能界別。
- 如你同時符合資格登記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及有關全國性團體代表功能界別及其他功能界別(鄉議局功能界別除外),你則只能登記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及有關全國性團體代表功能界別,而不能登記在其他功能界別。
- 請填寫表格REO-FC(I)("功能界別選民(個人)新登記/更改登記資料申請表")申請登記為功能界別選民。如果你持有有效的個人數碼證書,你便可以透過《香港政府一站通》作線上登記。
團體
- 你的團體如果符合有關功能界別的登記資格,便可申請登記為該功能界別的團體選民團體投票人。(欲知登記資格詳情,請參閱有關網頁。)
- 你的團體必須由管治單位委任獲授權代表以在選舉中投下你的團體的選票。(欲知委任獲授權代表的詳情,請參閱有關網頁。)
- 如你的團體同時符合資格登記在下列任何一個功能界別:
- 漁農界;
- 保險界;
- 航運交通界;
- 金融界;
- 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
- 科技創新界;或
- 飲食界,
- 請填寫表格REO-FC(B)("功能界別選民(團體)新登記/更改登記資料申請表"),申請登記為功能界別選民,並委任獲授權代表。
喪失登記資格
- 任何人士如有以下情況,即喪失資格登記為個人選民,或獲授權代表:
-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被裁斷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自己的財產及事務;或
- 任何武裝部隊成員。
- 任何團體如有以下情況,即喪失資格登記為團體選民:
- 根據《領事關係條例》(第557章)享有任何特權或豁免的領館;或
- 《國際組織及外交特權條例》(第190章)第2條適用的組織或《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條例》(第558章)第2條界定的國際組織;或
- 屬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地方的政府(不論是國家級、地區級或市級)的部門或機關的團體。
- 該團體的管理層由該政府委任,並向該政府負責;
- 該團體的主要職能是增進該地方的利益;及
- 該團體是非牟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