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民登記主頁

問一:誰可登記?

答一:如果你是年滿18歲,通常在港居住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就可以登記成為地方選區選民。

問二:為何要登記做選民?

答二:你必須先登記做選民才可以在立法會和區議會選舉中投票,選出你的議會代表。如你符合資格在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中投票, 你也必須先登記成為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投票人,方可在選舉中投票。

問三:怎樣登記成為選民?

答三:如果你想申請新登記成為地方選區選民,你必須填寫「地方選區選民新登記 / 更改登記資料申請表」(REO-GC)。

請注意:根據相關法例要求,所有新登記申請必須附上選民主要居所的住址證明。有關住址證明種類可參考答十一至答十三。

你可循以下途徑索取「地方選區選民新登記 / 更改登記資料申請表」(REO-GC)

  • 在本網頁下載
  • 傳真方式(致電熱線2891 1001);及
  • 各區民政事務處、公共屋邨辦事處或選舉事務處

    選舉事務處地址:

    • 九龍長沙灣東京街西3號庫務大樓8樓
    • 九龍觀塘觀塘道388號創紀之城1期渣打銀行中心29樓

填妥及簽署申請表格後,請連同最近三個月內發出的住址證明文件,透過以下方式送交選舉事務處:

如欲以電子形式遞交選民登記申請表格,請留意《以電子檔案形式提交選民登記表格須知》

如想登記成為功能界別選民或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投票人,請按這裏

問四:已登記選民怎樣申請更改登記資料,如登記住址、姓名、電郵和聯絡電話等?

答四:如果你是已登記選民,而你希望更改登記資料(例如姓名或住址),你必須填寫「地方選區選民新登記 / 更改登記資料申請表」(REO-GC)。

請注意:根據相關法例要求,所有更改登記住址申請必須附上選民主要居所的住址證明。有關住址證明種類可參考答十一至答十三。

你可循以下途徑索取「地方選區選民新登記 / 更改登記資料申請表」(REO-GC)

  • 在本網頁下載
  • 傳真方式(致電熱線2891 1001);及
  • 各區民政事務處、公共屋邨辦事處或選舉事務處

    選舉事務處地址:

    • 九龍長沙灣東京街西3號庫務大樓8樓
    • 九龍觀塘觀塘道388號創紀之城1期渣打銀行中心29樓

填妥及簽署申請表格後,請連同最近三個月內發出的住址證明文件(適用於更改登記住址申請),透過以下方式送交選舉事務處:

如欲以電子形式遞交選民登記申請表格,請留意《以電子檔案形式提交選民登記表格須知》

此外,如果你是已登記選民,你可因應意願使用「智方便」流動應用程式遞交申請、於網上辦理申請或電郵至reoenq@reo.gov.hk向選舉事務處提供/更新你的電郵地址,以作通訊之用及/或收取相關選區的候選人發放與競選活動有關的選舉郵件。

問五:新登記為選民和選民更改登記資料的申請有沒有截止日期?

答五:合資格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已登記選民可以隨時遞交「地方選區選民新登記 / 更改登記資料申請表」(REO-GC)按此作網上申請)。然而,申請人如希望本處在編製某年的選民登記冊時處理有關新登記/更新登記資料的申請,就必須在該年以下的法定限期或之前向本處遞交相關表格:

新申請登記成為選民:6月2日
已登記選民申請更改登記資料:6月2日

如在上述限期後才遞交表格,有關申請人所提供/將要更新的登記資料便要留待下一年的選民登記冊發表時,才能予以反映。

問六:我遞交了選民登記申請後,是否即時可以在選舉中投票?/我遞交了更改登記住址資料申請後,是否即時被編配至新住址的選區及投票站?

答六:根據相關選舉規例,選舉事務處根據現有正式選民登記冊上的登記住址為選民編配選區及投票站。由於正式選民登記冊每年更新一次,因此在下一年的正式選民登記冊發表前舉行的任何區議會或立法會選舉,選舉事務處會根據現行生效的正式選民登記冊上的登記住址為選民編配選區及投票站。

問七:就新登記成為地方選區選民及更改登記資料的申請,我需要分別使用不同的表格嗎?

答七:希望申請新登記為地方選區選民的人士或已登記選民需要更改登記資料均可使用「地方選區選民新登記 / 更改登記資料申請表」(REO-GC)按此作網上申請)。

問八:我幾年前填過選民登記表格,現在是否需要再次登記?

答八:現有選民登記冊上選民不用重新登記。你可以透過「智方便」、選民登記網站(vr.gov.hk)或致電選舉事務處熱線 2891 1001,查閱選民登記狀況和資料。

已登記的選民可能會因為選民資料不正確而失去選民身份及投票機會。如果你的登記資料(尤其住址)有所變更,請立即填妥及簽署「地方選區選民新登記 / 更改登記資料申請表」(REO-GC),並連同最近三個月內發出的住址證明文件(適用於更改登記住址的申請)送交選舉事務處(按此作網上申請),以便更新你的登記資料。

問九:我在今年9月底才滿十八歲,而今年的選民新登記限期則是6月2日,我現在可不可以先登記做選民?

答九:每年的正式選民登記冊在該年9月25日或之前發表。若你在該年9月25日或之前年滿十八歲,又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就符合資格申請登記做選民。

問十:我即將搬去新居,現在可否預先向選舉事務處申報新住址?

答十:當你遷居後,請立刻填妥及簽署「地方選區選民新登記 / 更改登記資料申請表」(REO-GC),並連同最近三個月內發出的住址證明文件送交選舉事務處(按此作網上申請)。如果你在某選民登記周期的更改登記資料法定限期前(即該年6月2日或以前)申報了新住址,有關資料會被反映在該年的正式選民登記冊。

問十一:我可以提交什麼文件作為住址證明?

答十一:選舉事務處接納下述最近三個月內發出(以申請表格送抵選舉事務處的日期為準)附有發出日期、發函機構名稱、申請人姓名及主要住址(文件上的姓名及地址須分別與申請人身份證所載的姓名及申請表上填寫的住址相同)的文件作為有效的住址證明:

  1. 公共機構發出的賬單(如水費/電費/煤氣費賬單);
  2. 政府部門或司法機構的文件;
  3. 由銀行、保險公司或強積金核准受託公司發出的結單或通知書;
  4. 固網電話/手提電話/收費電視/互聯網的收費單;
  5. 由本地專上院校發出可證明選民主要居所的文件或收費單;
  6. 由稅務局加蓋釐印(印花稅)的有效租約(無需三個月內簽訂,但接獲申請當日必須在租約有效期內);或
  7. 由醫院管理局、房屋署、香港房屋協會、香港考試及評核局等公營機構發出的收費單、通知書或其他文件。

問十二:如果我未能提交附有本人姓名和住址的證明文件,我可以選擇提交什麼文件作為有效的住址證明?

答十二:除申請人本人的住址證明文件外,選舉事務處亦接納下述最近三個月內發出,附有發出日期和發函機構名稱的文件(以申請表格送抵選舉事務處的日期為準)作為有效的住址證明:

  • 附有申請人同住者姓名及住址的住址證明,及由申請人簽署作實確認在上述地址居住的聲明書,以確認該同住者與申請人一同居住於有關地址,同時確認夾附的住址證明是經核證為完整的真本或副本。有關聲明書樣本可於選舉事務處網頁下載(https://www.reo.gov.hk/tc/voter/ap.html)。
  • 如申請人未能提供上述文件作為住址證明,選舉事務處亦接納由選民提供,於監誓員/執業律師/太平紳士面前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 章)所作出的法定聲明,以確認在有關申報地址居住。與選民登記相關的法定聲明可到本處免費辦理,有關選舉事務處提供與選民登記相關的法定聲明服務的詳情請參閱網頁(https://www.reo.gov.hk/tc/voter/ap/sd.html)。

問十三:如果我的新居所為房屋署轄下公共租住房屋或香港房屋協會轄下資助房屋,我提出選民新登記申請或更改住址申請時是否可豁免提交住址證明?

答十三:如提出選民新登記的申請人或更改登記住址的選民為房屋署轄下公共租住房屋(即俗稱「公屋」)的認可住客,或該名人士為於香港房屋協會轄下資助房屋擁有戶籍的租住住客,而有關地址與他填報的住址相符,則該名人士可獲豁免有關提供住址證明的規定。

然而,居者有其屋(即俗稱「居屋」)及已出售公屋單位(例如租者置其屋計劃)的住客並不在豁免範圍內,有關人士仍須提交有效住址證明。

如選舉登記主任未能與有關部門或機構核對相關申請人的資料,則有權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立法會地方選區)(區議會地方選區)規例》(第541A 章)第4及10A條要求申請人申請成為新登記選民或更改登記住址時必須提供住址證明。

問十四:如果我知道有人向選舉事務處提供虛假資料作選民登記,應如何通知政府部門?

答十四:現行選民登記的安排採取一個自行申報機制,以利便合資格人士登記為選民。申請人必須提供真實和正確的資料。公眾如遇上可疑的個案可向選舉事務處投訴,以便處方從速跟進,並按實際情況轉介予執法機關作調查。市民大眾緊記切勿以身試法。

問十五:如果有人向選舉事務處提供虛假的住址作選民登記,或於選民新登記申請或更改登記住址的申請中提供虛假的住址證明文件,而其後在選舉中投票,會觸犯哪些法例?

答十五:任何人士如明知或罔顧後果地向選舉事務處提供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例如虛假的住址),不論該人有否在選舉中投票,均屬違法。若有關人士其後在選舉中投票,便觸犯由廉政公署負責執行的《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

另外,如選民製造或提供虛假的住址證明意圖使選舉登記主任接受為可接納的住址證明,即屬製造或使用虛假文書的罪行,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71條,任何人製造虛假文書,有關行為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監禁14年。

問十六:我是由內地新來港定居人士,可否登記做選民?

答十六:所有年滿十八歲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只要通常在香港居住,就可以登記做選民。

問十七:我怎知道我在選民登記冊上的登記資料是否正確?

答十七:已登記選民可透過「智方便」、選民登記網站(vr.gov.hk)或致電選舉事務處熱線(2891 1001),查閱選民登記狀況和資料。

問十八:選舉事務處如何保障我的個人資料不會被濫用?

答十八:請放心。選民提供的資料只會用作選民登記及與選舉有關的用途。選舉事務處已盡量採取各種可行方法,確保有關資料不被濫用。根據相關選舉規例,選民登記冊只供指明的人查閱及供指明的人索取摘錄。按照相關的選舉規例,任何人把登記冊的資料用作與選舉無關的用途,即屬違法,可處第2級罰款和監禁6個月。

問十九:我遞交了選民登記/更改登記資料申請,我如何得知選舉事務處已完成處理我的申請?

答十九:選舉事務處會郵寄通知書予申請人/選民確認已完成其新登記/更改登記資料申請,並會以手提電話短訊/電郵(如申請人/選民有提供)發出相關通知。此外,申請人/選民亦可透過「智方便」、選民登記網站(vr.gov.hk)或致電選舉事務處熱線(2891 1001),查閱其登記狀況和資料。

問二十:如果我對選民登記還有疑問,應該向哪個部門查詢?

答二十:若有疑問,歡迎致電選舉事務處的熱線2891 1001或發電郵至reoenq@reo.gov.hk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