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
- 你需要符合下列條件才能登記成為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
- 你目前就任以下8個界別分組中任何一個界別分組的指明職位:
- 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
- 教育界;
- 工程界;
- 法律界;
- 醫學及衞生服務界;
- 社會福利界;
- 立法會議員;及
-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及港區全國政協委員
欲知登記資格詳情,請參閱有關網頁;及
- 你已登記為地方選區選民,或符合資格登記為地方選區選民並已申請作出如此登記。 你可按此參閱地方選區選民的登記資格。
- 如你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代表(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及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委員(港區全國政協委員),
- 請填寫表格REO-EC(X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代表(下稱「全國人大代表」)及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委員(下稱「全國政協委員」)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新登記申請表);及
- 由香港友好協進會有限公司統一提交申請登記為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
- 如你是指明人士(一般為各界別分組中擔任「指明職位」的人士),請填寫表格REO-EC(X2) (選舉委員會有關指明人士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新登記申請表)申請登記為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
- 在特定情況下,「指明人士」可指定另一名在有關團體內任職的人登記為該界別分組的當然委員。如你是有關指定人士/校務委員會主席/校董會主席,請填寫表格REO-EC(X3) (選舉委員會有關指定人士/校務委員會主席/校董會主席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新登記申請表)申請登記為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
- 你如屬任何以下身分,則無資格登記為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
- 依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五)項所指的提名而任命的主要官員;
- 政府的首長級人員;
- 政府的政務主任;
- 政府的新聞主任;
- 警務人員;或
- 任何其他以其公職身分擔任指明職位的公務員。
喪失登記資格
- 任何人士如有以下情況,即屬喪失登記為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的資格:
- 已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判處死刑或監禁(不論如何稱述),但並未 —
- 服該刑罰或主管當局用以替代該項刑罰的其他懲罰;或
- 獲赦免;
- 在提交登記表格當日,正在服監禁刑;
- 在不局限(a)段的原則下,在提交登記表格當日前的5年內被裁定或曾被裁定犯以下罪行—
- 在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的情況下作出舞弊行為或非法行為;
- 《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II部所訂的罪行;或
- 《選管會規例》所訂明的任何罪行;
- 當其時是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被裁斷為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或
-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任何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武裝部隊的成員。
- 任何人如在提交登記表格當日前的5年內有以下情況,亦即喪失登記為當然委員的資格—
- 該人因拒絕或忽略作出指明誓言而根據法律離任,或喪失就任的資格;或
- 該人被按照任何法律宣告、宣布或裁定為—
- 違反指明誓言;或
- 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註:指明誓言指根據法律作出的以下誓言:宣誓者會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