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登记主頁

谁可登记:登记资格

地方选区

你需要符合下列条件才能登记成为地方选区选民:

  1. 你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条例(第539章)中所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及
  2. 你通常在香港居住;及
  3. 你已年满18岁或在申请登记为选民后的首个9月25日或之前满18岁;及
  4. 你持有身分证明文件,如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
  5. 你并没有因《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第31条的规定丧失登记为选民的资格。

如欲查询有关永久性居民身份的问题,请致电入境事务处热线:2824 6111。

通常来说,丧失资格登记为选民的人士包括下列各类:

  1. 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被裁断为因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而无能力处理和管理其财产及事务的人士;
  2. 任何武装部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