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界别
如你或你的团体*符合资格申请登记成为功能界别选民,你或你的团体只能在一个功能界别中登记。
*“团体”指属法团或不属法团的团体,亦包括商号或透过共同有关利益而互相联结的一组人士(可包括属法团或不属法团的团体)。
个人
- 你需要符合下列条件才能登记成为功能界别的个人选民:
- 如你同时符合资格登记在乡议局功能界别及其他功能界别,你则只能在乡议局功能界别中登记,而不能登记在其他功能界别。
- 如你同时符合资格登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及有关全国性团体代表功能界别及其他功能界别(乡议局功能界别除外),你则只能登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及有关全国性团体代表功能界别,而不能登记在其他功能界别。
- 请填写表格REO-FC(I)("功能界别选民(个人)新登记/更改登记资料申请表")申请登记为功能界别选民。如果你持有有效的个人数码证书,你便可以透过《香港政府一站通》作线上登记。
团体
- 你的团体如果符合有关功能界别的登记资格,便可申请登记为该功能界别的团体选民团体投票人。(欲知登记资格详情,请参阅有关网页。)
- 你的团体必须由管治单位委任获授权代表以在选举中投下你的团体的选票。(欲知委任获授权代表的详情,请参阅有关网页。)
- 如你的团体同时符合资格登记在下列任何一个功能界别:
- 渔农界;
- 保险界;
- 航运交通界;
- 金融界;
- 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
- 科技创新界;或
- 饮食界,
- 请填写表格REO-FC(B)("功能界别选民(团体)新登记/更改登记资料申请表"),申请登记为功能界别选民,并委任获授权代表。
丧失登记资格
- 任何人士如有以下情况,即丧失资格登记为个人选民,或获授权代表:
- 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被裁断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而无能力处理和管理自己的财产及事务;或
- 任何武装部队成员。
- 任何团体如有以下情况,即丧失资格登记为团体选民:
- 根据《领事关系条例》(第557章)享有任何特权或豁免的领馆;或
- 《国际组织及外交特权条例》(第190章)第2条适用的组织或《国际组织(特权及豁免权)条例》(第558章)第2条界定的国际组织;或
- 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地方的政府(不论是国家级、地区级或市级)的部门或机关的团体。
- 该团体的管理层由该政府委任,并向该政府负责;
- 该团体的主要职能是增进该地方的利益;及
- 该团体是非牟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