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登记主頁

谁可登记:登记资格

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

如你或你的团体符合资格申请登记成为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投票人,你或你的团体只能在一个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中登记。

“团体”指属法团或不属法团的团体,亦包括商号或透过共同有关利益而互相联结的一组人士(可包括属法团或不属法团的团体)。


个人

  1. 你需要符合下列条件才能登记成为界别分组个人投票人:
    1. 你符合有关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的登记资格(欲知登记资格详情,请参阅有关网页);及
    2. 你须已登记为地方选区选民,或符合资格登记为地方选区选民并已申请作出如此登记。你可按此参阅地方选区选民的登记资格
  2. 如你同时符合资格登记在乡议局界别分组及其他界别分组,你则只能在乡议局界别分组中登记,而不能登记在其他界别分组中。
  3. 如你同时符合资格登记在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界别分组及其他界别分组(乡议局界别分组除外),你则只能登记在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界别分组,而不能登记在其他界别分组。
  4. 如你同时符合资格登记在港九分区委员会、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及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界别分组新界分区委员会、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及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界别分组及其他界别分组(乡议局及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界别分组除外),你则只能登记在港九分区委员会、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及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界别分组新界分区委员会、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及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界别分组,而不能登记在其他界别分组。
  5. 请填写表格REO-SS(I) ("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投票人 (个人) 新登记/更改登记资料申请表")申请登记为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投票人。如果你持有已启用数码签署功能的「智方便+」帐户有效的个人数码证书,你可使用「智方便」流动应用程式递交申请或于网上办理申请

团体

  1. 你的团体如果符合有关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的登记资格,便可申请登记为该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团体投票人。(欲知登记资格详情,请参阅有关网页。)
  2. 你的团体必须委任获授权代表以在选举中投下你的团体的选票。(欲知委任获授权代表的详情,请参阅有关网页。)
  3. 请填写表格REO-SS(B) ("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投票人 (团体) 新登记/更改登记资料申请表"),申请登记为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投票人,并委任获授权代表。如果你的团体的负责人、获授权代表及代表你的团体的会董/董事/理事/执委/理监事/咨议会成员(如适用)持有已启用数码签署功能的「智方便+」帐户有效的个人数码证书,你的团体可使用「智方便」流动应用程式递交申请或于网上办理申请

丧失登记资格

  1. 任何人士如有以下情况,即丧失资格登记为个人投票人,或获授权代表:
    1. 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被裁断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而无能力处理和管理自己的财产及事务;或
    2. 任何武装部队成员。
  2. 任何团体如有以下情况,即丧失资格登记为团体投票人:
    1. 根据《领事关系条例》(第557章)享有任何特权或豁免的领馆;或
    2. 《国际组织及外交特权条例》(第190章)第2条适用的组织或《国际组织(特权及豁免权)条例》(第558章)第2条界定的国际组织;或
    3. 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地方的政府(不论是国家级、地区级或市级)的部门或机关的团体。
    注:就上述第(2)(c)项而言,团体除非符合以下条件,否则不得视为某地方的政府的部门或机关-
    1. 该团体的管理层由该政府委任,并向该政府负责;
    2. 该团体的主要职能是增进该地方的利益;及
    3. 该团体是非牟利的。